《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规定设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27.09.2014  17:01

              26日,《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条例明确,省、设区市的政府应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其发展。

              中小企业是我省重要的市场主体,但它们在产业用地、技术创新、市场开拓、融资等方面仍面临不少困难。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统筹规划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支持创办中小企业。鼓励和支持利用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工业园区的存量房产以及其他闲置厂房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为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配套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厂房出租给中小企业使用,也可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创办中小企业。

              条例在资金上明确了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明确省、设区市的政府应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其他资金应当向中小企业倾斜。支持设立面向中小企业的区域性中小银行、农村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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