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将统一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办法 取消申报时限

29.07.2014  08:03

北京市政府昨天对外发布关于修改《〈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本次修改不仅取消申报时限,而且表彰及奖励办法标准也将统一。据悉,该决定已于2014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8月1日起施行。

首次提出自然人提供线索

根据修改内容,申请确认见义勇为的,将原《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应当提供有关线索或者证明材料”做了细化,并列举了应当向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交的材料。

修改内容还首次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民政部门提供见义勇为行为的线索,民政部门需要按规定进行核实及认定”。

此外,修改还对原《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申请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出”,这一条款予以删除。

表彰及奖励办法标准统一

由于原《实施办法》从2000年7月24日执行至今,其后国家和本市出台过其他相关政策,与原《实施办法》有重复或不一致的地方,此次也进行了修改完善。

本市市级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基金是由政府拨款的专项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并列入财政预算。这一次修改将区、县基金用途中用于“事业单位见义勇为人员的伤残补助金”一条删除。

同时,将原《实施办法》中的表彰和奖励办法删除,明确为“按照相关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据了解,这正是由于本市去年10月已经发布并实施了《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进行了细化,因此《实施办法》中不再进行相关规定。

此外,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的待遇,取消了原《实施办法》中的评定方法,根据符合或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两种情况,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或《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落实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