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改革将建纪委书记备用人选库管理制度

14.08.2014  09:05

今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日前,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在中国纪检监察报撰文披露了方案的部分内容。昨天,高波在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方案》的出台有助于将纪委的事权、人权等核心权力实现系统内“上提”。

健全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制度

方案》指出,要建立健全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制度,并明确提出了“五项制度”:即定期报告制度、专题报告制度、即时报告制度、约谈制度、处置反馈制度。

同时,《方案》明确了上级纪委领导的职责,包括支持和指导下级纪委“聚焦主业、履行职责、排除干扰、开展工作”等四项基本内容。

解读:根据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但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中,双重领导体制出现了一些偏差。”高波向北青报记者指出。

高波认为,从实际层面来看,同级党委的领导占据了主导权。上级纪委的知情权被人为地削弱,这不利于下级纪委查办案件、执纪监督方面的绩效和能力的发挥。

高波指出,《方案》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工作的知情权、话语权和指导权。

对于“五项制度”中的约谈制度,记者发现,去年4月22日上午,王岐山亲自约谈中央纪委驻财政部纪检组组长刘建华,拉开了约谈工作的序幕。4月22日至26日的5天时间里,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班子成员,分别约谈了53位派驻到中央和国家机关的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此后,四川等地纪检监察机关也普遍建立约谈制度,加强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负责人的监督。

落实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

为了更好地落实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支持和促进下级纪委依纪依法查办案件,《方案》明确提出了三项实体性任务:一是研究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具体办法,明确报告范围、报告形式和处置机制;二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徇私包庇的,严肃问责;三是建立案例指导制度,防止执纪不统一和处理畸轻畸重。

解读:高波分析,纪委作为专司纪律检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具备不可或缺的核心能力即办案能力。他向北青报记者指出,办案权是纪委最重要的“事权”,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出现不到位的双重领导体制,束缚了纪委办案权的正常行使。三项实体性任务的提出,也回归到“做强做大主业,担当主责”的理念。

去年12月,三中全会文件起草组成员、中央纪委研究室主任李雪勤与网友在线交流时表示,“在原来的习惯性程序中,不少地方纪委、基层纪委如果发现本地重大案件线索或者查办重大腐败案件,都必须向同级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在得到同意后才能进行初核或查处。

李雪勤进一步分析,“这样就给压案不报和瞒案不查提供了可能和机会,有的腐败分子就利用这种不成文的习惯做法逃脱了惩罚。如果案件线索的处置和案件查办必须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那么就能够对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形成制约,这样就从体制上解决了压案不报和瞒案不查的问题,有利于我们党更深入地开展反腐败斗争,惩治腐败行为。

高波在撰文中指出,《方案》要求“推进查办腐败案件体制机制改革”,从改革导向上看,这将促使同级党委的话事权收窄,上级纪委的管控面加宽,既可以视为对下级纪委不作为的监督机制,也是对下级党委乱作为的有效制约机制。换言之,就是要规范办案权、减少自由裁量权,既防止下级党委对纪委办案的非正常干扰,又有利于防止纪委系统内“灯下黑”,确保查办案件工作始终“在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