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权的赋予将对漳州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管理产生积极影响

10.08.2015  15:15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漳州等七个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决定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决定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立法权的赋予对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将产生积极影响。

      一、重要性    据悉,今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完成《立法法》实施15年来的首次修改,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可针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此次设区市地方立法权的“有限”赋予,特别包括了城乡建设与管理,说明了城乡建设与管理对于一个城市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印证了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对我局积极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职能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积极性    地方(设区市)立法权的“有限”下放有利于我局在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的实践中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一方面,作为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管理者,我局对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实际情况比较了解,将来在我市制定有关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过程中,通过我局参与制定的规定肯定更贴近我市实际情况,更能反映我市住建行业的需要,实施起来相对来说也比较容易,能够有效地弥补有些行业法律过于原则、过于空洞、很难实施的弊端。从而把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工作中积累的具有前瞻性又有可操作性的管理规范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另一方面,地方根据本地具体实际情况立法,可以及时有效的将立法信息回馈给省级政府,有助于省级把握全局,在大方向上对我市地方上的具体问题作出指导性的回应。 三、补充性      由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的复杂性,在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实践中有不少需要规范而又没有上位法的情形,比如:我市在物业小区内违章搭盖、违规装修、无照经营、破坏绿化、噪声扰民等问题较为突出,执法部门职责不清,业主投诉无门,部门监管执法不到位等,是这些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相关执法主体都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因此,我局在代市政府草拟《漳州市物业管理规定》时,根据我市实际将“相关执法主体工作职责”作为一个单独的章节写进《漳州市物业管理规定》,明确了住建、城管、规划、公安、工商等各部门的职责。然而,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的《漳州市物业管理规定》,由于此前我市并没有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的立法权,所以该规定只是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各管理主体在实际工作中还没办法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有法可依。 而此次,在我市拥有相关的立法权限之后,城乡建设与管理中,在遇到上述类似问题,我们就可以优先考虑解决这些迫在眉睫的问题,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逐步填补立法空白。 (漳州市住建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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