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GDP”将大幅降低中国经济成本

24.10.2014  15:03

        近日,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引起各界极大关注。有关专家认为,当前经济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都与法治缺失有关,推进依法治国,将为正在转型中的中国经济带来新红利,也将大幅降低中国经济的成本。日前,就中国经济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博士后赵国鸿。


  经济立法亟须补“


  问:法治在构建现代化国家经济治理体系中起着关键、不可或缺的作用,但目前在一些重要经济领域,还存在着立法空白,亟须补“”。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答:立法空白首先表现在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优化领域,在这些领域,主要依赖的是党的文件、国务院和各相关部委颁布的法规,缺乏更高层级法律的保障,比如《 宏观调控法 》、《 产业政策法 》等。


  其次,在可持续发展领域,缺乏为可持续发展提供充分保障的法律。例如,《 清洁空气法 》缺位,需要实现《 大气污染防治法 》向《清洁空气法》的过渡。


  第三,在所有制领域,我国国有企业作用和影响巨大,但至今没有《 国有资产管理法 》、《 国有企业法 》。


  第四,在技术进步和信息化方面,目前法律制度未能充分激励、保护和规范技术进步和信息化,使其作用未能有效发挥,例如在电子商务、信息安全等方面,法制建设明显滞后于实践。


  第五,在收入分配制度领域,亟待健全收入分配调控法律法规。财税法律制度对个人收入调节不足,不利于收入差距的减少;税收制度的不合理,加剧了国民收入向政府部门的集中;对地方主体税种和税收管理权限方面的监管不力,间接激发了地方政府用不规范方式获取财政收入。


  过时法规应该清理


  问:新的法律亟须建立,旧的法律也需要及时修改或清理,请问,目前存在哪些内容过时的法规?


  答:在环境资源方面,《 资源税暂行条例 》制定于1993年,2011年做了修订。《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制定于1994年,1997年做了修订。尽管做了局部完善,但这两部法规仍然落后于实践,有待更全面修订和升格。


  在外贸方面,由于路径依赖、部门利益等原因,出口导向的法律、制度、政策没有得到及时调整,必须尽快完善外贸法律法规;在城市化和城乡、工农协调发展方面,目前法制建设严重滞后于快速的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大量发生的农民工群体事件、拆迁纠纷、征地纠纷、小产权房等都与此相关。


  户籍管理法律制度与现实发展严重不适应,影响了城市化进程和“三农”问题的解决;《 土地管理法 》在1986年颁布,1988年、1998年、2004年先后修订,仍没有解决在土地使用方面的两个主要问题,必须抓紧完善;《 国务院组织法 》是1982年制定的,距今已近30年,内容过简,有些条款也滞后于实践,导致 中央政府组织机构 设计不能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更有效服务。


  还有一些法律制度层次和效力过低,有必要提升。例如,通信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然而至今只有电信条例,没有通信法。在资源环保方面,2009年国土资源部制定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但是这一规定层级太低,效力不足,不足以遏制开采矿山造成的环境污染、环境与资源破坏和 矿山地质灾害 ,有必要制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 》。


  依法办事释放经济新红利


  问:今后如何通过法制建设释放经济新红利?


  答:在我国,司法独立不是指独立于立法权,而是指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现实中由于权力本位的长期历史积淀,司法权只是行政权推行其意志或者政策的工具,至今没有摆脱行政权附庸的现实,这有违国家基本权力结构的设计初衷,不利于形成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 法制环境


  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的法律制度,只有经过实施,才能真正发挥作用。目前法律在实施、监督中,一是要在技术上增强立法的精细度和可操作性。二是要解决现行经济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不衔接的现象。三是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人员行为。四是消除行政性垄断,杜绝行政干预司法和政企不分的现象,优化资源配置。五是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和官僚主义,解决一些部门执法不公,行政复议作用不彰的问题。六是健全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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