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法院:表兄弟强收“环保费” 敲诈勒索受刑罚

03.11.2014  10:57
  近日,将乐县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林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期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王某某、陈某某与林某某三人系表兄弟关系。2011年11月饶某某向县林业局申请进行对将乐县万安镇福匡村上塘自然村“大坑仂”山场中两片杉木工林山场林木采伐。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林某某等人以山场生产会影响道路、水源与生态环境为由向饶某某、陈某、林某某索要环境保护费人民币十余万元。饶某某为了顺利生产,通过和王某某、陈某某、林某某等人谈判,最终通过转账的方式将8万元钱分两次转入陈某某的银行账号。三人拿到八万元钱后,陈某某分两次将8万元钱平分给上塘自然村村民。

  将乐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被害人饶某某正常的采伐生产会破坏道路、水源和生态环境相要挟,强行索要赔偿款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林某某在案发后均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能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予以减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