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法院:“碰瓷”不成殴打他人 肇事者赔钱领刑

20.11.2014  23:39
  本想“碰瓷”捞钱花,却为“碰瓷”花了钱。近日,将乐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赔偿被害人38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2日19时许,谢某驾驶赣XX-XXXXX号货车经将乐县黄潭镇黄潭大桥桥头往万全乡方向行驶时,致驾驶女式二轮摩托车的杨某及乘坐在摩托车后座的余某摔倒(二人均未受伤)。杨某、余某在离桥头约100米处截住货车。杨某要求谢某赔偿“治疗费”2000元,谢某不肯。杨某遂将谢某拉下车殴打,又将乘坐在货车副驾驶座的被害人邓某拉下车殴打。邓某逃至货车尾部,余某将邓某拽倒在地,后杨某用脚踩踏邓某左手等部位,致邓某受伤。经鉴定,邓某的一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一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谢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当日,被告人杨某知道被害人邓某报警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于2014年5月5日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4年5月7日,杨某、余某赔偿邓某38000元,取得邓某的谅解。

  该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