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法院:本欲劝架挨一拳 怒还一拳赔7万

13.10.2014  12:29
  杨某盖房子雇汤某挖地基,未料汤某与邻居施某发生争执,杨某本意上前劝阻,岂料火上浇油。近日,将乐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支付被害人施某赔偿款72 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20日下午,被告人杨某雇请工人汤某到将乐县南口乡温坊村下坊的自家工地上挖地基。施工过程中,汤某同被害人施土生因所挖地基范围是否越界发生争执,杨某见状上前劝阻,从背后双手环抱住施某。杨某松手后,施某用拳头打了杨某的胸口。杨某将施某推开,随即也用拳头击打施某的左胸一拳。施土生随即倒地,双手紧捂胸口,疼的在地上直打滚,后被送至将乐县医院救治。经鉴定,施土生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4月29日,被告人杨某到将乐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7月2日,被告人杨某同被害人施某达成调解协议,并按协议支付了全部赔偿款72 000元,取得被害人施某的谅解。

  该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与被害人施某达成调解协议,已支付赔偿款人民币72 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