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法院:户口登记错误未更正 谎报年龄逃责被识破

17.09.2014  20:06
  因户籍登记错误,被告人企图以谎报年龄的方式逃避刑事责任,法官“慧眼”识破,最终还是难逃法网。近日,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中学生互殴致伤的案件,被告人林某被判处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2年某日,福建省将乐县某中学学生张某因与同校同学林某口角纠纷,张某遂于12月19日下午,叫上同学邹某、戴某,三人到宿舍欲“修理”林某,发现林某躺在床上,便上前殴打林某。林某从枕头下拿出一把事先准备好的马刀,邹某见状,夺门而出。张某欲逃时,其后背被林某舍友廖某(未满十六周岁)砍了两刀,继续往外跑时摔倒在地,被廖某追上并又砍了几刀。廖某回到宿舍将宿舍门关住,与林某围攻戴某,戴某跑到床上用被子包住自己,两人遂用刀砍戴某的腿部。戴某用手护腿,林某遂举刀砍伤戴某左手,再欲砍时被廖某劝阻。邹某叫来生管老师,戴某被送往医院及时医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砍伤了被害人戴某右手腕关节处,廖某砍伤了张某胸背、腰背等处和戴某右膝关节等处。被害人戴某右手腕损伤程度为轻伤、综合损伤程度为轻伤贰级。归案后,被告人林某已赔偿被害人戴某医疗费用4100元。

  2014年8月6日,将乐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人林某提出其出生日期是1997年3月12日,并非1994年11月3日的辩解。

  审判法官通过走访林某所在乡镇计生办、村委会和其妹妹的同学等,了解得知被告人林某户口本上显示的出生日期系其父亲在登记户口时登记错误所致(兄妹弄混),一直未申请更正,同时,根据骨龄鉴定也证实林某的骨龄在19.5±1周岁范围内,故林某的出生日期应为1994年11月3日。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法院调解,被告人林某与被害人戴某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人林某即时支付被害人戴某医疗费、营养费等人民币15000元。

  将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林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系在校生;归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并主动赔偿被害人张某、戴某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总计人民币19100元及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