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法院:宠物咬人协商未果 判决全额赔偿医药费

15.09.2014  13:03
  本来和睦相处的俩邻居卢家和林家,因一场狗咬伤人的官司而反目。近日,将乐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宠物伤人的案件,判决被告卢某赔偿原告林某不满两周岁的儿子欢欢(化名)医药费及护理费等合计5039.6元。

  大年初二,欢欢被狗咬伤

  今年2月1日上午,林某不满两岁的儿子欢欢在门口玩耍,正巧卢某家的宠物牧羊犬从家中跑出来,欢欢见小狗就跑过去抱它,没想到野性难训的牧羊犬将欢欢的小手臂咬伤。

  欢欢被咬伤后的大哭声引来了林某夫妇,夫妇俩赶紧将欢欢送到将乐县防疫站打狂犬病疫苗,先后共花费人民币260元。

  经防疫站工作人员疹断病情(咬伤的伤口面积较大怕事后会感染)较为复杂,建议林某夫妇将欢欢送将乐县人民医院救治。

  在县医院治疗的一个星期里,林某夫妇轮流请假陪护,欢欢伤情才得以痊愈。

  协商不成,林某诉至法院

  回家后,林某夫妇到邻居家要求卢某对该事件有一个说法。

  卢家人一听说住院费和打狂犬病疫苗共花费了人民币近4000多元,便开始推卸责任:“你们自已不看护好孩子,这下被狗咬伤了来找我也没有用。况且出事那天我们都出去走亲戚了,谁知道你孩子的伤是不是被我家的狗咬伤的?何况我家的狗养了这么久从来没有伤过什么人呢!”。

  “你家的狗我还会不认识,我们天天见面的,烧成灰我们也能够辨认得出来”林某反驳道。

  林某夫妇经过几次协商,但最终还是没有能够与卢某家人达成赔偿协议,卢某家只答应最多付给林家打狂犬病疫苗的费用人民币260元。

  愤愤之下的林某于今年8月3日一纸诉状将卢某家人诉至将乐法院。

  调解未果,法官判决赔偿

  立案后,将乐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林某认为欢欢手臂的伤就是被邻居林某家的宠物狗咬伤所致,况且有当时经过家门口并目睹了事件发生经过的刘某作证,因此欢欢的医药费用及护理费用5039.6元理应全部由卢某家人承担。

  卢某答辩称,林某夫妇自己没有能够尽到对不满两周岁儿子的监护义务,对欢欢被牧羊犬咬伤的事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林家夫妇同样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和一定份额的赔偿金额。

  法院审理认为,欢欢系被卢某家的宠物狗牧羊犬所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遂判令被告卢某及其妻子共同承担因家养的宠物牧羊犬咬伤邻居林欢欢而发生的医药费用及林某夫妇护理欢欢的护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39.6元。

  事后,判后法官对卢某再次释法析理,卢某开始加强了对该牧羊犬的看护,遛狗时给牧羊犬加上了一条铁制的安全链,没有溜狗时便将它关在一个小木屋里,平时尽可能不将它放出去溜达。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