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法院:听闻征地有补偿 欲迁户口却落空
29.07.2014 19:11
本文来源: 法院
经该院审理查明:原告林某系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某村村民,于2003年8月27日与被告福建省将乐县某村村民谢某登记结婚,婚后并未将户口迁入该村。后将乐县积善工业园区三期征地征用了该村耕地,被告村委会于2013年6月6日与用地单位签订了征地合同。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将户籍迁入该村。2013年12月下旬,被告村民小组制定了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决定分配已收到的征地补偿费,原告所在的村民小组平均每人分得征地补偿费11万元,并于2013年12月25日至27日进行了公布。原告林某未分得任何补偿费,遂于2014年1月19日,一纸诉状将该村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诉至将乐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林某于2003年8月27日和被告村民小组的谢某登记结婚, 婚后对户口迁入一事一直未加以重视,直至听闻村里将发放征地补偿费后才于2013年10月23日将户口迁入。而征地合同系2013年6月6日签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原告林某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尚不具有被告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对其要求参与征地补偿费分配的诉请,不予支持。最终,法官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征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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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7.2014 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