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法院:借“酒疯”打“不速之客” 男子故意伤害他人受刑罚
10.02.2015 12:19
本文来源: 法院
2014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郑某邀请朋友曾某、何某等人到KTV唱歌,席间,曾某电话叫上朋友胡某(胡某与郑某互不相识),郑某对此心生不快。23时许,曾某、何某认为时间已晚,于是让胡某送她们回家。被告人郑某不同意,让胡某自己回去,曾某、何某再玩一会儿,胡某表示已经答应送曾某、何某,双方发生争执。郑某借着酒劲耍起“酒疯”,用拳头击打胡某的脸部,并将其右手反扭至背后,致其右侧肩关节喙突下脱位。经鉴定,胡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郑某在将乐县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月5日,被告人郑某赔偿被害人胡某经济损失5 000元,并取得谅解。
另查明,2009年6月30日,郑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沙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0年9月15日刑满释放。
将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郑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 000元,取得谅解,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综上,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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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2015 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