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法院:五百年“树王”瞬间被砍 启动公益诉讼严惩罪犯
18.08.2014 17:30
本文来源: 法院
2013年底,谢某华(另案处理)多次通过电话向被告人周某表示收购红豆杉。2014年1月间,被告人周某、肖某昌、肖某荣、肖某辉及张某(另案处理)五人,经分别商量决定一起到将乐县光明乡某山场上偷砍红豆杉,再将偷砍来的红豆杉交由谢某华销售。
经过谢某华与周某多次商议,五人之间确认砍伐红豆杉的分工事宜后,于2014年1月31日晚上,将山场内的一株天然生长的南方红豆杉砍倒并造材。后运到谢某华处,谢某华因原本准备的场所不够存放,经过电话联系,又将红豆杉运至汤某(另案处理)处存放。后谢某华不愿收购该批红豆杉,周某等人便将树卖予汤某,汤某决定以6万元的价格购买,并预付木材款3万元。2014年2月15日,汤某知道红豆杉来源后,反悔不愿意收购该批红豆杉,谢某华遂联系吴某(另案处理),周某与吴某商议将该批红豆杉以6.8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吴某、郑某(另案处理),由谢某华退还汤某预付的3万元木材款及其他费用。
被告人周某、肖某昌、肖某荣于2014年2月27日被传唤到案,被告人肖某辉于2014年3月7日经上网追逃到案,四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采伐的犯罪事实。经现场勘查及技术鉴定,该株南方红豆杉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胸径450cm,立木蓄积20.1289立方米,树龄近500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肖某昌、肖某荣、肖某辉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共同非法采伐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一株,计立木材积20.1289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周家远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大。四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且均退出各自的非法所得,并已各履行生态复绿补植林木20亩,亦属悔罪表现,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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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8.2014 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