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同意拆迁重建将乐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光明粮食购销站的批复
05.05.2015 10:29
本文来源: 粮食局
闽粮调〔2015〕71号
将乐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将乐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光明粮食购销站拆旧建新的函》(将政函〔2015〕24号)收悉。鉴于你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光明粮食购销站仓储设施严重老化,已成为危仓老库,不能满足现代化粮食仓储条件要求,以及你县城镇建设的需要,同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8]13号)中“现有粮油流通设施产权属国有粮食部门,因公路、旧城改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的,应本着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拆迁谁赔偿的原则处理”的规定,同意你县由光明乡政府负责,自筹资金在新址建设一个仓容不低于1700吨、功能完备、交通便利、方便售粮、符合储粮要求的新粮食购销站并交给粮食部门后,对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光明粮食购销站(土地面积9141平方米,建筑面积2394平方米,其中粮库仓容1700吨,附属房808平方米)进行拆除。此复。
福建省粮食局
2015年4月30日
本文来源: 粮食局
05.05.2015 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