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县法院积极践行“绿色司法”

04.02.2018  05:21
  “补种复绿既起到教育处罚的目的,还避免因罚返贫,减少人力物力的消耗,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近日,将乐县法院科技法庭内,一位旁听庭审的林业工作人员感叹道。

  2016年12月,被告人熊某为自家搭建牛栏,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也未经林权单位的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坐落于将乐县万全乡某山场内的34株杉木伐倒。经鉴定,34株杉木计立木材积4.6503立方米。鉴于被告人熊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将盗伐林木返还给被害人并交纳生态复绿保证金,将乐县法院审理后以盗伐林木罪判处熊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介绍,近年来将乐法院主动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积极探索破坏生态环境督促修复机制,促使被告人积极恢复受损的环境资源。该院先后制定出台《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意见》、《关于为“美丽将乐”建设提供坚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并联合林业部门制定《涉林案件生态修复实施细则》,设立生态复绿管护实践基地,构建生态修复协作机制。

  同时,注重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扩展环境资源司法宣传阵地,多次组织环境资源审判法官进村、进社区进行法制宣传,从源头上减少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的发生。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