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贩卖毒品96.0552克 两被告被判重刑

24.06.2014  13:31
  宁德网消息(何方华) 近日,寿宁法院对一宗非法持有、运输毒品罪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兰某某、向某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经查明,2013年8月5日,被告人兰某某与许某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购买毒品,后许某某要求被告人向某帮助运送毒品给兰某某,并许诺给予好处费。当晚10时许,许某某安排向某返回晋江途经寿宁县,向某表示同意。之后,在浙江省嵊州市嵊州某大酒店门口,许某某将一袋毒品放于一小轿车副驾驶座前抽屉内,并将1000元人民币放于档位盒上后离去。向某上车得知许某某给钱1000元以及将毒品用黑色塑料袋子包装放于副驾驶座前抽屉内。8月6日7时许,向某到达寿宁某宾馆,并从车上取出黑色塑料袋子包装的毒品带到该宾馆1613号客房。经兰某某试吸后,向某即将冰毒转移到该宾馆1110号客房,后将冰毒全部交给兰某某,兰某某返回1613号客房将该毒品分装打包,被县公安局当场查获,公安民警从兰某某处依法扣押21包“透明白色晶体状物品”。随后被告人向某在1110号客房被抓获。经宁德市计量所检测,从被告人兰某某处查扣的21包“透明白色晶体状物品”,总净重为96.0552克;经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查扣的21包“透明白色晶体状物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收买并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96.0552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向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使用交通工具帮助运送毒品甲基苯丙胺96.0552克交给收买人,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运输毒品罪成立。被告人向某受他人指使帮助运送毒品,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据此查明另一涉毒品犯罪案犯的真实身份并抓获该案犯,具有立功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