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电镀厂超标排放污染物负责人获刑

06.06.2016  16:51

   宁德网消息 (吴苏梅 叶福弟) 6月3日,寿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县第一起环境污染案。该县检察院、环保局组织100多名环保系统的党员干部和企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过程,接受警示教育。

  2014年9月至2015年10月间,被告人翁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环评手续的情况下,租用寿宁县鳌阳镇横埕村一废弃养猪场,雇佣小周、小林等人对金属配件进行电镀加工,并将生产的废水经地下管道直接排放到不远处的渗坑内。2015年10月10日和12日,该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分别对该渗坑内的废水进行采样。经监测,该渗坑内废水中六价铬浓度分别是8.1毫克/升、9.1毫克/升,分别为《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所规定排放标准的40.5倍、45.5倍。此后,寿宁县检察院经过认真调查,对翁某提起公诉。庭审当天,翁某认罪态度好,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据主审法官许志锋介绍:“寿宁法院选在世界环境日之前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宣判,是希望通过该案的审判及宣传,提醒相关的经营企业和个人,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以牺牲破坏环境为代价来换取个人的私利,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为加强环保系统廉政教育,预防环境污染案的再次发生,寿宁县法院、检察院、环保局根据该案的特点,组织14个乡镇分管环保的副职领导、相关企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部分县直机关干部100多人参与庭审旁听,通过身边的案例引导教育党员干部、企业负责人增强环境保护意识,保护好身边的青山绿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