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法院通过电话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案件
09.07.2014 13:15
本文来源: 法院
2013年2月8日21时许,被告李某驾驶一辆轿车,从寿宁县南阳镇洋边村方向驶往寿宁县南阳镇方向,行至省道129KM+800M处碰撞行人原告吴某,致吴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龚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吴某的伤情经鉴定为二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鉴于原告伤情较为严重,受伤后生活已无法自理,而肇事人又在外务工,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也不在受理法院的辖区内,因此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调解、上门调解等方式沟通、协调,最终使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中国财保漳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原告610000元,被告龚某在保险责任外赔付原告250000元,共计860000元。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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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2014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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