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法院:见ATM机上有卡取走5000元 获信用卡诈骗罪拘役二月还罚2万

19.08.2014  12:40
  日前,寿宁法院审结一起使用他人提款后遗留在ATM机中的银行卡的信用卡诈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3年10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前往寿宁县鳌阳镇解放街富家巷巷口的建设银行自动取款机准备办理转账业务,发现该自动取款机屏幕显示“继续操作”界面,遂点击界面上的“取款”键,从被害人柳某某遗忘在该取款机内的储蓄卡账户上支取人民币5 000元。被害人柳某某当日向寿宁县公安局报案。同月8日,被告人张某将赃款5000元退还被害人柳某某,并获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被害人柳某某遗留在自动取款机上的储蓄卡内,提取人民币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属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结合已退清赃款,获得被害人谅解等事实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