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一家超市多收1元钱赔了500元

16.06.2014  15:20

   宁德网消息(王峰) 在新《消法》规定的面前,寿宁县一家超市因为1元钱的利益,付出了500元的代价。

  6月12日,寿宁县鳌阳镇王女士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一包标价为“特惠价7.9元”的“七度空间”卫生巾,但事后却发现收银小票上该产品变成了8.9元/包,于是向收银员提出异议。收银员却回答说,一切按电脑系统显示的价格,不会有错。王女士觉得受到欺诈,遂找到该超市相关负责人理论,因协商无果,才向寿宁县工商局12315服务台投诉。

  12315服务台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超市方面辩称,是由于员工工作失误,错把其他产品的“特惠价”提示牌放在了该产品上,他们只同意为王女士退货。

  12315工作人员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的规定,反复向超市负责人宣讲、解释。最终,该超市负责人向王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