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首次对违规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治安处罚

18.06.2015  10:43
日前,金龙街道矫正人员吴某因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的治安处罚。这是我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首次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矫正人员实施治安处罚。             吴某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被丰泽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吴某多次未经请假越界外出,且多次不按时报到及不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在经一次警告处分后仍不改正,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区司法局依照《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二十四的规定,向区公安分局提交相关证据和《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依法提请对吴某进行治安处罚。区公安分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法进行了治安处罚。           此次对不服管的矫正人员给予治安处罚的措施,不仅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也有力的打击了社区矫正人员违法违纪的气焰,震慑了那些不愿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彰显了社区矫正“宽严相济”的管理措施,有力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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