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种业发展几个问题的思考

10.06.2014  14:32

中国种业体制如何改革,近几年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热点。如何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同时发挥好政府的作用、如何看待外国种企进入中国市场、如何处理基础性公益研究和商业育种的关系,我有一些看法。

  小散弱乱:监管不力和管理过度并存

  总体上看我国种业近年来是健康发展的,既保证了农业用种,为粮食十连增做出了应有贡献,自身也得到了快速发展。有人评价中国种业小、散、弱、乱,这是客观的,也是任何产业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基本现状。

  我国种业近几年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品种多乱杂,突破性品种匮乏,套牌、冒牌生产和经营盛行上。而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品种知识产权管理不力和方式落后。比如在玉米杂交种上,由于不做品种独特性和真实性监督,结果审定了许多品种、定了许多名称,其实就是原有的几个自交系亲本配来配去,十几年没有突破性的品种;再比如,在农业管理部门,品种知识产权的认定部门是科教部门,而市场监管在种子管理部门,人为形成管理脱节。

  二是市场监管不力和管理过度并存。我们的管理习惯是前置审查,不该管的细节管了很多,该管的环节用力不够,做了很多应由企业做的事,担了许多应由企业担的责。事实上,应该把监管力量放在市场上,把监管重点放在品种真实性上,让企业为品种真实性和优良性负责,让农户成为监管部门的“第三只眼睛”。这样监管部门才能轻装上阵,重典处罚;种子企业才能集中精力创新育种,想尽一切办法加强质量管理;广大用户才会投诉有应,产生对监管部门的信任。

  鲶鱼效应:善用外国资本发展中国种业

  2000年颁布的《种子法》给外国种企进入国门提供了机会。现在看,外国种企进入中国市场,其鲶鱼效应促进了中国种业发展,其品种优势有利于中国粮食安全和食品多样化。

  按照《种子法》规定,外国种企进入中国后一要与中国资本合资注册登记,二要在中国从事研究和生产,除了出资人的国际身份外,企业实质属性是中国企业。另外,国际企业在国内设立的研究机构、生产机构和营销机构,其研究和管理的主体是国人。所以,不会出现一些人设想的特定情境下停止供种,或随意涨价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