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自贸区扩大对台开放 台资建筑企业可参加大陆投标

20.04.2015  22:47

    新华网福州4月20日电(记者 王文清)为进一步扩大建筑服务领域对台湾地区的开放,在福建省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设立的台资建筑业企业可在大陆参加工程投标,台湾技术人员在大陆的业绩也可作为企业申请设计资质的评定依据。

    记者今日获悉,福建省住建厅下发通知,就在福建自贸试验区设立台资建设工程企业的有关事项做了详细规定。《通知》明确,台资建设工程企业,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的台商投资建筑工程设计企业、台商投资建筑业企业。

    对于台商投资建筑业企业,《通知》规定,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申报资质应按大陆有关规定办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可依规定在大陆参加工程投标。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设立的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揽合营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合营方投资比例限制。在自贸区试验区内,允许符合条件的台资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接福建省内建筑工程项目,不受项目双方投资比例限制。

    在人员聘用上,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聘用具有相应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的台湾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企业经理;可以聘用满足相应技术职称要求的台湾建筑专业人员作为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其持有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大陆累计居住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限制。

    对于台商投资建筑工程设计企业,允许取得大陆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台湾专业人士作为合伙人,按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并提供相应服务。

    在人员聘用上,将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聘用台湾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并将其作为本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在资质审查时不考核其专业技术职称条件,只考核其学历、从事工程设计实践年限、在台湾的注册资格、工程设计业绩及信誉,其在大陆的业绩也可作为评定依据。在台湾完成的业绩规模标准应符合大陆建设项目规模划分标准。

    另外,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出任主要技术人员且持有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大陆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6个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