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城法院:对他人网站进行攻击 “黑客”敲诈勒索受刑罚
09.09.2014 18:15
本文来源: 法院
2012年年底,被告人曾某利用网络黑客技术对被害人郭某某注册的销售包包的网站进行攻击,并把郭某某的网站自动跳转到自己注册的网站上,造成郭某某无法经营。被告人曾某随后对郭某某进行威胁,要求郭某某支付1万元人民币,否则将继续跳转郭某某的网站。郭某某为了使自己的网站不再被攻击,被迫向被告人曾某转账汇款1万元人民币,其后其网站才恢复正常。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利用网络黑客技术,篡改网络数据,致使被害人郭某某的网站无法正常运行,并以此威胁被害人敲诈勒索财物价值1万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结合被告人曾某当庭认罪,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责令其退出赃款人民币一万元,归还被害人郭某某。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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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2014 1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