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调整完善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政策
07.09.2019 09:23
本文来源: 福建新闻
近日,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福建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进一步调整完善了福建省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政策对原“四免一补一改善”政策中“一补”的补助对象,由“寄宿生”调整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增加了对非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城乡公、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建档立卡学生、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学生、孤儿或残疾学生、烈士或优抚家庭学生等四类学生。对以上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非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
补助方式由各市、县(区)教育(学生资助)部门委托商业银行,实行按学期集中支付,直接发放到学生(或学生监护人)的个人银行卡,具体工作流程参照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做好普通高中和少数民族学生国家助学金集中支付工作的通知》执行。
据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按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确定的省、市、县(区)财政分档比例进行分担。
省财政厅、教育厅每年底根据各地各校上报的系统数据结算当年度资金并据此预拨下一年度资金。
各市、县(区)财政局收到上级预拨资金后应按规定连同本级承担资金及时拨付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学生资助)部门委托商业银行发放到学生(或学生监护人)的银行卡。(记者 张立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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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9.2019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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