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保修期内维修超2次可换货

29.06.2015  14:20

       近日,我市工商部门成功调解一起家电维修纠纷案。

  日前,消费者林先生到工商部门投诉,称自己今年年初在仙游鲤城胜利路一家电器店购买的一台55寸康佳电视,才用3个月多,电路板就出现问题,商家维修后不到一个月,电路板竟然又出现问题。他怀疑是质量问题,要求更换电视,但商家以过了包退包换期为由拒绝更换,只答应提供维修服务。无奈之下,他带着购买发票和维修单据,投诉至工商部门。经工商人员耐心调解,商家同意给消费者更换一台新的电视机。

  工商人员表示,依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根据有关规定,林先生的电视自购买日期开始7-15天内享受包退包换,过了期限只能享受一年免费保修。但在保修期内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家应负责更换或退货。另外,消费者应保存好购买发票和维修单据,遇到权益受损害时,才能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湄洲日报记者 蔡玲 通讯员 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