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能否成为离婚理由?法官认为解除婚姻应慎重
家暴,能否成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近日,思明区一对夫妻因家暴闹上法庭,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女方的离婚诉求。
法官认为,即使存在家暴,解除婚姻仍应慎重,还需要多方考量。因为,判决不支持离婚诉求,既是给夫妻双方一个解决问题的机会,也是为了让孩子能在一个完整的家庭健康成长。
遭遇家暴 妻子离家出走
这对闹离婚的夫妻都是商人,他们二人今年都是40岁,一起创办了多家公司。15年前,他们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就生下儿子小宝,几年后他们又生了一个女儿。
不过,从三年前开始,夫妻二人开始发生冲突。因丈夫婚外情问题及生活花费等琐事,夫妻双方多次发生冲突。
而且,在冲突中,丈夫曾数次打伤妻子。2014年2月22日、12月7日、12月17日,妻子先后三次报警,称遭到丈夫家暴。
在最后一次发生冲突后,妻子从公司账户中借用127万元,随后带着两个孩子离家居住。
面对起诉 丈夫不愿离婚
“他多次对我实施了严重的家庭暴力!”近日,妻子阿丽(化名)起诉说,丈夫在四年前发生婚外情,她多次劝告无果,还遭到丈夫的辱骂、殴打,迫使她报警求救。
因此,阿丽认为,现在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所以她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将儿子和女儿判给女方抚养。另外,妻子还向丈夫追索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50万元。
面对妻子的起诉,丈夫辩解说,偶尔的冲突不能证明存在家暴。而且,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子女年幼,还需要父母的感情和照顾,因此他不同意离婚。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夫妻双方不宜立即解除婚姻关系,驳回了妻子的离婚诉求。
法官说法
虽然存在家暴,离婚仍应慎重
法官分析认为,本案根据妻子提供的聊天记录、住宿登记表和丈夫出具的保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丈夫确有婚外情,也确实曾以恶劣语言对妻子进行辱骂,甚至在子女在场的情况下发生严重冲突,导致妻子受伤。但是,原、被告双方已经结婚14年,共同生育两个子女,还共同经营多家公司,建立了密不可分的情感关系和经济关联。自爆发冲突后,双方为挽回婚姻,均做出了一定努力,而且丈夫也在庭审中表现出维护婚姻的强烈意愿,在此情况下,为慎重起见,给予原、被告共同解决婚姻问题的机会,让孩子在温馨、和睦、完整的家庭生活中健康成长,不宜立即解除婚姻关系。
律师说法
遭遇家暴,如何举证?
厦门资深律师林敏辉认为,家庭暴力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遭受家暴的一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赔偿。
不过,能否胜诉,关键是家庭暴力证据的提取和保留。对此,林敏辉律师建议,受害者搜集家庭暴力的证据时,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注意保留丈夫殴打她之后写下的悔过书;向妇联等机构投诉的证据;居委会等部门进行调解的证据;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介绍信;到医院就诊的诊断证明书及鉴定书;留存被打后的照片、录影等资料;如果有目击证人的,还可以劝说证人出庭作证或提取证人证言。
专家解读
首部《反家暴法》关注四大亮点
3月1日起,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新法落地为遭受家暴之苦的受害人提供了有力保护,专家指出,《反家庭暴力法》中有四大亮点。
亮点1 精神暴力也算家暴
在《反家庭暴力法》当中,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亮点2 家暴强制报告制度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不报告的情形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亮点3 同居关系同样适用
反家暴法附则中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约束。
亮点4 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状况,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必须受理,发还是不发保护令,法院一般情况下在72小时内要作出裁定,特殊情况须在24小时内作出。(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 陶小莫)
【编辑: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