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不能生育遭家暴 人身安全保护令筑反家暴盾牌

07.03.2017  21:07

  福州新闻网3月7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刘明燕)张女士与陈某于2010年结婚,2014年生育女孩陈晓晓(化名)。由于生产时难产,张女士今后不能生育。陈某家庭重男轻女,见此情况,对张女士和陈晓晓百般苛待,最后发展至暴力对待张女士,企图逼迫张女士主动离婚。

  张女士多次报警,但由于伤情不严重,同时考虑到孩子年幼,她只是希望民警警告陈某不要再打她。

  2016年8月,张女士带着孩子离家出走,另行找房子租住。但陈某依然找到张女士,并对张女士实施跟踪、骚扰、殴打、到张女士工作单位毁坏张女士声誉等行为。张女士忍无可忍,到妇联求助,希望通过法律手段制止陈某的行为。

  案例点睛:

  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上述案例中,陈某对妻子张女士实施暴力殴打等行为,就是对张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张女士遭受家庭暴力后,应立即报警求助,制作笔录、固定伤情证据、进行伤情鉴定,并必须坚持对施暴方进行严肃处理。现实生活中,许多受害人不知道遭受家庭暴力后可以报警求助,或者报警后放弃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这是导致家庭暴力呈现反复性、周期性的一个重要因素。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制度,是反家庭暴力法的一大亮点。案例中,张女士要想临时保护自己和女儿不受陈某的家庭暴力,可到居住地或者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禁止陈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陈某骚扰、跟踪、接触张女士及女儿陈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