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不应成法律空白

31.05.2016  11:51

      正是由于认识偏差或错误,法律责任义务不明确,家庭教育面临着不少的问题
  5月27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在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通过,将于9月1日实施。这一条例将为家庭教育提供法律规范(5月30日《重庆日报》)。
  这是我国大陆首部关于家庭教育的地方性法规,细化了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为推动国家层面的立法提供实践经验,其破冰意义和重要性不言而喻。
  古人有云,子不教父之过。我们也常说,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是孩子成长的一面镜子。我们还曾听过这样的断言:有其父必有其子……这些都是关于家庭教育重要性的言论,可谓深入人心。可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很多人一方面强调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却又忽略了家庭教育的内涵。在关于家庭教育的认识上,很多人将之视为家庭内部的私事,却忽视了家庭教育也有公权介入的必要,它关乎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属于社会公共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正是由于认识偏差或错误,法律责任不明确,家庭教育面临着不少的问题。有的家长认为教育就是学校的事,交给了学校就万事大吉,对孩子听之任之;有的家长奉行“不打不成才”“棍棒底下出孝子”,对孩子动辄拳脚相向,家庭暴力突出;还有的把孩子当成出气筒,随意打骂、侮辱孩子,广州女童被生母虐待致死案等就是教训;还有的对孩子不尽抚养义务,置孩子生死于不顾,更不用说教育了,南京女童饿死案就是典型。
  如果完全把家庭教育归于家庭内部的私事,那么上述问题只会越来越严重,通过立法促使公权规范家庭教育就显得很必要,而且很迫切。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婚姻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对此都有相关规定,但都过于原则,没有明确界定家庭教育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2012年,全国妇联调查显示:74.3%的人认为有必要或非常有必要通过法律来规范家庭教育服务和管理工作。教育部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制定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今年“两会”期间,全国妇联提交提案,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将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纳入立法规划,尽快制定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教育部副部长郝平列席全国政协教育界别的小组讨论时表示,家庭教育立法工作由全国妇联牵头、教育部配合正在推进之中。
  当前,重庆已经迈开了家庭教育地方立法的第一步,贵州、辽宁省鞍山市也将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列入了当地人大立法计划,江西、天津等地启动了家庭教育立法调研工作,这些都为终结家庭教育无法可循、混乱无序的局面打下了基础。中国家庭的经济条件千差万别,城乡之间、地域之间家庭教育的问题也各不相同,必须在全面掌握各地实际的基础上开展立法,尽可能地使立法更具操作性和实效性。有专家提出,没有强制性罚则的法律,不如不立。确实,家庭教育立法后,如果只是倡导性的法律条文,缺乏约束性和强制性条款,且如果配套的惩罚性措施无法跟上,那么立法就难以得到有效执行,法律条文就难免不成为摆设。我们期待“开家长会父母单位应支持”式的重庆福利,尽快载入家庭教育立法之中惠及全国,我们也期待国家立法能够切实规范家庭教育中的诸多问题,让每一个孩子都不掉队、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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