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制度彰显宪法神圣性

02.07.2015  08:54

本报评论员

  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闭幕,会议高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宪法宣誓制度将正式施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这是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在树立宪法权威,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又迈出了重要一步。宣誓制度有力地彰显了宪法的权威性和神圣性,将积极推动法治精神更加深入人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毫无疑问,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在国家与社会治理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宪法的权威性既需要在法治实践中具体化,也需要在人们的精神世界中神圣化,宣誓正是使宪法神圣化的仪式。“礼仪之始,在于正容体,齐颜色,顺辞令”,通过宣誓这种仪式,宪法的权威性能够更好地外化于形、内化于心。
  曾经有人认为宪法宣誓制度只是一种形式,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形式背后所蕴涵的特殊意义。我们说法治是人民的信仰,那么信仰就应该通过外在的、有效的形式体现出来。宪法宣誓制度正是以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宣誓忠于宪法这种形式,凸显我国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核心价值追求。承载了法治信仰的宣誓,不再是简单的形式,而具有了更多精神层面的力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并建立宪法宣誓制度。从本质上说,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都是神圣的形式,正是这种神圣的形式,体现了我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着力塑造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与法治文化,体现了一个国家和民族对法治理想信念的忠实信仰和不懈追求。
  宪法宣誓制度首先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精神洗礼。“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短短70个字的誓词浓缩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政治要求和法治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国家权力的特殊群体,必须成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必须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对各种危害法治、破坏法治、践踏法治的行为要挺身而出、坚决斗争。
  宪法宣誓制度也是对全社会法治精神的提升。“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人民的信仰是宪法神圣性、权威性的根本。通过宪法宣誓活动,可以逐步强化全体公民对宪法最高法律效力、最高法律权威、最高法律地位的认识,可以逐步提高全体社会成员自觉遵守宪法的水平,按照宪法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最根本的力量是民族精神的力量,而法治精神则是民族精神的基础。宪法宣誓制度决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高票通过,正是国家以法治凝聚社会共识,以法治凝聚国家力量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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