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宣判一起特大贩毒案 涉贩运冰毒20余公斤

13.01.2015  23:32

  福建新闻网宁德1月13日电 (曾鸣    叶茂)利用未成年人,跨省贩卖运输冰毒2万余克的一起特大贩毒案,已在福建宁德审决。宁德市中院13日披露,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1人死刑、2人死缓、2人无期徒刑及1人有期徒刑13年不等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4月间,黄某伙同余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在厦门一宾馆内将100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15.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许某。同年5月至6月间,黄某经郑某、胡某介绍,先后三次到广东购买冰毒6000克、3750克、16000克,并运回宁德。

  随后,黄某单独或伙同余某将其中4000克、1万克冰毒贩卖给许某;将其中1632.3125克贩卖给邹某;将其中169.9828克贩卖给吸毒人员。

  2013年6月4日,黄某、余某与许某准备进行最后一次1万克的毒品交易时,被警方抓获。警方从黄某租住处及驾驶的轿车内查扣冰毒16061.5829克、氯胺酮7.4455克。

  此外,邹某将向黄某购买的冰毒中的1000克贩卖给吸毒人员,剩余632.3125克被当场查扣。2013年5月间,郑某从广东购买了723.2513克冰毒用于贩卖。

  另查明,黄某贩卖毒品非法所得46万元,郑某、胡某贩卖毒品非法所得各4.5万元,余某贩卖毒品非法获利0.8万元。黄某归案后协助警方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许某、邹某、郑某、胡某违反毒品管理制度,非法贩卖、运输毒品,其中黄某贩卖、运输冰毒22863.8782克,许某贩卖、运输冰毒15000克,胡某贩卖、运输冰毒9750克,郑某贩卖、运输冰毒6723.2513克,邹某贩卖冰毒1632.3125克,黄某、许某、郑某、胡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邹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余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提供帮助,贩卖冰毒1107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黄某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某还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黄某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应予以严惩,虽有重大立功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郑某、胡某在与黄某共同贩卖毒品中起居间介绍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余某受黄某指使,参与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且其作案时不满18周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黄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胡某、郑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8万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