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审计厅办公室关于厅机关审计项目实行网上审理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驻平潭办、厅属事业单位:
审计署办公厅从2013年起对全国省级审计机关数字化水平开展自我评价,为更好地完成我厅数字化自我评价工作,厅办公室制发了《关于厅机关数字化水平自我评价工作分工的通知》(闽审办办〔2013〕36号)。为做好厅法规处分工负责的数字化自我评价工作,决定从2013年10月15日起,我厅组织开展的所有审计项目原则上均应用审计管理系统(即新OA)开展网上审理。现将网上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审理的工作流程
(一)审计组对2013年度审计项目应继续做好每个审计项目的AO与OA交互工作。审计组所在的处室、单位负责人应督促审计组对审计项目采用AO进行项目管理。
(二)AO与OA交互时,审计组应将审计现场数据包和项目档案数据包从AO中导出上传到OA。
(三)审计组长应根据《国家审计准则》第109条、第110条的规定,在OA上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
(四)审计项目现场完成后,审计组应当通过OA将审计现场数据包和项目档案数据包提交给所在处室、单位负责人进行网上复核。
(五)审计组所在处室、单位负责人网上复核后,再通过OA将需要审理的资料提交给法规处进行网上审理。
二、网上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从2013年10月15日起,审计项目如果没有通过AO与OA交互后按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将审理资料通过OA提交给法规处,原则上法规处将不再接收和进行审理。
(二)根据审理的要求,法规处只接收纸质的审计证据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除此之外的其他需要送法规处审理的审计项目资料,如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业务文书的代拟稿、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讨论记录、业务部门负责人复核意见等重要管理事项记录等,都必须通过AO与OA交互后,从网上报送法规处进行审理。
(三)个别审计项目因特殊情况未采用AO进行项目管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报处室、单位的分管厅领导审批后,法规处方对该项目进行审理。
(四)各处室、单位通过AO与OA交互后报送相关资料给法规处进行审理过程中,如遇到技术上的难题和疑问,请及时与厅计算机审计处、计算机中心和中软维护办的相关人员进行联系。
特此通知
福建省审计厅办公室
2013年8月13日
福建省审计厅办公室 2013年8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