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购买社会服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驻平谭办、举报中心、投资审计中心:
《福建省审计厅购买社会服务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审计厅
2014年12月23日
福建省审计厅购买社会服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履行审计职责,进一步规范厅机关购买社会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机关相关处室实施审计项目或省委、省政府、审计署、省纪委和其他有关部门临时交办审计任务时,如遇到相关专业知识不能满足审计工作需要,或审计力量不足时,应先由分管厅领导在分管处室之间进行调配,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从外部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第三条 厅机关以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从外部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以下统称审计工作),主要包括:
(一)从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专业机构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二)聘请外部人员为审计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三)聘请外部专家对与其专业相关的特定事项提供咨询意见或专业鉴定意见。
第四条 厅机关聘请外部人员的工作由法规处牵头,会同办公室、综合处、人事处、相关业务处共同组织实施, 驻厅纪检监察室监督聘用工作的全过程。
第五条 从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外部人员的,拟聘请人员所在机构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5年以上,具有法定机构批准的有效执业资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近3年年平均业务收入不少于200万元;
(三)在行业综合考评中,列入行业优选库名单的社会中介机构(以省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提供资料为准);
(四)社会信誉好,近3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第六条 从其他专业部门或机构聘请外部人员的,拟聘请人员应具备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第七条 拟聘请的外部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三)职业道德良好,近3年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未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
(四)身体健康。
如有特定审计事项,可以向拟聘请人员提出除上述条件之外的其他特殊聘请要求。
第八条 购买服务费用纳入厅机关预算管理,年初各业务处根据本处业务工作需要提出采购服务申请及预计费用,填写聘用外部专业人员申请表(见附件1),由办公室、法规处审核,经分管厅领导审批,汇总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经批准后,列入年度细化预算。
第九条 年度内临时聘请或临时交办任务的购买服务,也应填写申请表,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经批准后,列入厅机关审计经费支出。审计项目实施中需要追加购买服务预算的,应当重新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第十条 购买服务包括公开招标方式、部门集中采购和厅机关自行组织采购三种方式。购买服务费用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50万元(含)以上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购买;购买服务费用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购买服务费用20万元以下的,由厅机关自行组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和部门集中采购购买服务的,由法规处、办公室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实施。采用厅机关自行组织采购方式购买服务的,单项采购或零星采购由厅机关相关处室在批准之后自行聘请,法规处提供协助。批量采购服务的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法规处制作《招标文件》,从相关社会中介机构优选库名单中选择3家以上社会中介机构,向其发出《招标文件》,收到投标文件后对其资格、资质进行审查,条件符合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才能参与投标;
(二)厅机关由相关厅领导、法规处、人事处、综合处、办公室、相关业务处组成招标工作组,法规处根据项目数量设立外聘服务包数量,邀请所有合格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
(三)开标会议要指定开标人、记录人、监标人,开标结果由开标人宣布,开标记录要由招标工作组成员、投标人、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开标过程情况的记录和日常管理工作由法规处负责。
(四)办公室根据开标结果,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由办公室与中标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聘请服务合同。
(五)以上购买服务过程,驻厅监察室实行全程监督。
第十一条 购买服务费用由劳务费、异地差旅费及其相关税费组成,劳务费标准依据省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服〔2014〕149号)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劳务费标准: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0元/日,会计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400元/日,助理人员300元/日。劳务费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由法规处、办公室不定期提出调整意见,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异地差旅费按我厅现行审计外勤经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劳务费按实际工作日计付,节假日不计付,但节假日加班或仍在外地出差的按工作日计付。审计组应安排专人做好外聘人员的考勤记录,考勤记录由记录人、审计组组长和业务处负责人签字认可,报销时须附考勤记录,外聘人员的劳务费、差旅费用(含差旅补贴及其相关税费)审计组应做好结算工作,由我厅统一支付给所聘社会中介机构,外聘人员的差旅费用回原单位报销(含差旅补贴)。
第十三条 审计组组长在审计实施中应当加强对外聘人员的督导和业务复核,审计组所在业务处室应当加强对外聘人员工作的监督检查,有效保证其审计质量。
第十四条 相关业务处室应当对外聘人员进行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审计业务培训,并对其进行审计工作纪律、审计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五条 外聘人员应当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应当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移交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外聘人员不得将其参与审计工作获取的相关信息用于与所审计事项无关的目的。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30日内,相关业务处应对所聘的外部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行评估,填写评估表(见附件2)提交法规处存档,法规处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和外聘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外聘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必须遵守《福建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八项规定》和各项廉政纪律、保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纪律。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外聘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审监〔2011〕17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聘用外部专业人员申请表
2. 聘用外部专业人员质量评估表
附件1
聘用外部专业人员申请表
申请业务处: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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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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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方式 | ① 公开招标 ③自行采购:零星采购 ② 部门集中采购 批量采购 | ||
聘用人数 |
| 预计聘用 开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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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聘用 天 数 |
| 预计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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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资格 资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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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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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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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厅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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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预计费用50万元(含)以上的应公开招标,20万元(含)以上、
50万元以下的部门集中采购,20万元以下的自行组织采购。
2.预计费用包括劳务费和异地差旅费预算。
附件2
聘用外部专业人员素质评估表
业务处: 年 月 日
聘 用 外 部 专 业 人 员 | 综合素质 | |||||
姓名 | 年龄 | 所属外部机构 | 专业特长 | 好 | 较 好 | 一 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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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审计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