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岗位交流工作规定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驻平潭办事处、厅属事业单位:
新修订的《福建省审计厅岗位交流工作规定》已经2014年12月15日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审计厅
2014年12月22日
福建省审计厅岗位交流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干部岗位交流工作,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增强机关活力,加强廉政党风廉政工作,促进审计工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岗位交流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条 岗位交流原则
(一)岗位交流应有利于促进工作开展、优化干部结构、提升干部素质、加强廉政建设;
(二)岗位交流应有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保持工作的连续性,避免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三)岗位交流应在规定的编制、职数范围内进行;
(四)岗位交流人员应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应尽可能的发挥干部的专长;
(五)岗位交流应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并适当考虑干部的专业特长和实际困难。
第四条 岗位交流范围
根据我厅实际情况,岗位交流在厅机关处室之间以及厅机关与厅属事业单位之间进行。
第五条 岗位交流对象
岗位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的;
(二)在同一个处室工作时间较长的;
(三)需要通过岗位交流锻炼提高工作能力的;
(四)列入重点培养对象的年轻干部;
(五)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调整岗位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不进行岗位交流或暂缓岗位交流:
(一)同一处室近两年内岗位交流人员较多,为保留业务骨干需要的;
(二)专业不对口,调整岗位后明显无法发挥其作用的;
(三)工作岗位特殊,调整人员后对工作影响较大,不宜频繁调整人员的;
(四)距离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
(五)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岗位交流的。
第七条 组织实施
(一)岗位交流在厅党组领导下进行。厅党组研究决定岗位交流工作事项,厅人事处根据厅党组的决定具体组织实施。
(二)厅人事处根据厅党组意见提出岗位交流初步工作方案,提交厅党组研究确定。
干部岗位交流应充分酝酿,在确保有利于工作开展的前提下,尽可能考虑干部的合理要求。
(三)厅党组研究确定岗位交流实施方案后,厅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厅机关党委、驻厅监察室参与协助、进行监督,有关处室单位应积极配合,岗位交流干部应做好工作交接,及时到位履职。
第八条 纪律要求
(一)干部必须服从组织的岗位交流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降职使用。
(二)涉及岗位交流的处室单位和干部本人,应抓紧做好工作交接,及时到新的岗位报道。确因工作原因一时难以到岗的,相关处室应做好相互沟通协调,并报告分管厅领导和人事处。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除驻厅监察室以外的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福建省审计厅干部轮岗工作暂行规定》(闽审人〔2005〕157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审计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