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上杭法院审结首例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案
中新网龙岩8月17日电 (陈立烽 袁友凤)为威吓他人,福建上杭二男子持两把射钉器改制枪给自己撑场面带入小区,不料遇民警查获,双双获刑。上杭县人民法院17日披露,该院审结该院首例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案,以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4月19日晚,罗某、丘某与丘某安等人在上杭县临城镇天和嘉园小区沿街的饭店喝酒,期间,罗某与丘某安因喝酒琐事与他人争吵后引发打架,丘某安被对方群殴。对方人员离开后,罗某要求饭店经营人徐某对丘某安被殴打一事负责。徐某拒绝,罗某大喊“我有枪,我去拿枪”。
罗某随即叫上丘某一起到饭店对面其居住的小区的地下车库,从小车后备箱取出黑、白两把射钉器改制枪,并在小区大门口教丘某使用,装弹后用其中一把射钉器改制枪朝天发射一枪,引发“砰”的一声枪响。
罗某携带钢珠,手持黑色射钉器改制枪,丘某持白色射钉器改制枪,往打架的饭店方向走去时,不料在饭店隔壁的足浴城楼下遇见处理打架事件的民警。罗某、丘某见到警察,立即往反方向逃跑,并丢弃各自所持的射钉器改制枪,其中丘某所持的绿色枪托、白色枪管的射钉器改制枪在丢弃时发生枪响,后该枪支被民警寻获。
案发后,罗某于第二天被抓获归案,丘某自动向派出所投案。经检验,绿色枪托、白色枪管的射钉器改制枪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罗某、丘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丘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携带枪支进入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属共同犯罪。罗某、丘某非法携带枪支进入公共场所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条文,其中刑法关于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法条为特别法条,对此,应以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定性。(完)
【编辑:李南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