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02.11.2017  00:37

  近日,省工商局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和规定,明确凡是以省工商局名义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方面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拟提请省人大、省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等相关文件,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或出台,以切实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实施意见》同时明确了局机关内部工作机制,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起草机构负责对其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政策法规处在合法性审查中,对起草机构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进行程序把关,必要时,竞争执法处可对起草机构作出的公平竞争审查结论进行把关。

  省工商局还成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黄培惠局长担任组长,其他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全面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确保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