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改革应由立法机关主导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先破除法律障碍政协委员建言

19.06.2015  10:39

本报记者朱宁宁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题中之义,而审批制度改革,则是全面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也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中之重。
  在近日举行的全国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围绕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委员们纷纷建言献策。
  一些委员建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立法修法先行,破除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障碍,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供法制保障。
  5月中下旬,全国政协特邀常委视察团以“企业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为切入口,就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赴湖南省视察。视察团认为,当前,企业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从简政放权的“最先一公里”,到地方的“接、管、放”,再到落实改革的“最后一公里”以及事中事后监管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比如,在简政放权“最先一公里”中,存在系统设计和整体谋划不够、概念混淆和审批事项界定不清、部门之间改革措施不配套不同步等现象。尤其是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修改滞后,部分审批事项地方无权取消。
  基于此,视察团建议,要尽快摸清底数,加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工作,及时对企业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所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修订,并相应修订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部门规章,清理其他规范性文件等,为改革举措扫除制度障碍。
  同时,建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厘清企业投资审批项目存量,列出清单。加快制定出台《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把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服务与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以地方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为例,涉及到审批的部门非常多,除了需要在立项、用地、规划、工程招标和施工等这些主线部门之间来回反复兜转外,还有消防、环保、节能、人防等支线部门参与其中。主线加上支线,流程图特别长。”针对地方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现状,列席会议的北京市规划委主任黄艳深有感触。
  黄艳认为,目前,地方行政审批改革面临的最大障碍就是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很多上位法不修改,地方改革的空间就很有限。所以,目前地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要由政府来推动是不行的,应由各级立法机关来主导。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必须与法治相结合,法律的清理和立改废工作也要一并进行。”黄艳建议。
  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落实改革的“最后一公里”也存在很多棘手问题。以企业投资审批为例,调研发现,一些基层工作人员对于下放的审批权不想用也不敢用,不想批也不敢批。
  “我们应该认识到,治懒治庸不能与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改变政府职能分离开来而单兵突进。”俞金尧委员认为,不能通过在一段时期里保持高压态势去解决为官不为或者滥用职权问题,更不可能通过曝光一些负面问题,抓几件典型事例而使懒散怠庸得到根治。只有推进制度创新,用制度管人、管事,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俞金尧建议,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清理可以进一步简政放权的事项,使政府的权力限制在法有授权的范围内,对于法无授权但仍需政府操控的事项应设立过渡期,使政府的权力得到进一步规范。
  此外,还要理顺和明晰政府各层级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杜绝因为相互阻隔、相互推诿而造成办事效率低下和不作为情况的发生。
  周汉民常委指出,当前,我国经济运行中仍存在政府过度管制的现象。因此,全面深化改革应改掉政府喜欢越位的习惯,该放的要放,放给市场、放给社会。同时,也要改掉政府的缺位惰性,该管的要管,还要管好。要以更大的开放促更深的改革,立足我国特色,借鉴国际经验,注意把握好“关紧龙头、剪断利益、织好法网、打开天窗”四个环节。
  马大龙常委结合在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就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建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应闭门造车,全部由行政部门内部主导,要破除政府万能、审批万能的观点,将政府的工作重点由审批向监管和服务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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