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生动样本
15.11.2016 01:05
本文来源: 法院
黄志丽法官长期扎根基层审判一线,运用丰富的办案经验创造性地处理涉诉纠纷,将“三个贯穿始终”的工作方法融入审判业务中,心怀司法为民精神,注重切实化解当事人矛盾纠纷,取得服判息诉的司法效果的同时,也赢得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认同。黄志丽审判工作方法是对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实践的有益探索,对今后司法审判改革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是新形势下,尤其是司法改革纵深推进背景下处理涉诉纠纷的重要途径。当前社会改革全面推进,社会纠纷日益突出,全国法院收案量不断创出历史新高。节节攀升的收案量反映着社会大众希望通过法院的公正审判解决纠纷的诉求。群众工作不好做,处理民众纠纷更加复杂、敏感,新形势下需要运用现代化思维和多种方式妥善应对涉诉纠纷。
审判体系是案件审理中涉及立案、审判、执行及法院日常行政事务性、制度性工作的体系总和。审判能力是审判人员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保证司法公正所必备的各项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水平。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二者密不可分,前者犹如树木,搭建起司法制度的框架,而后者相似于土壤,为司法制度各方面提供保障。正如树无土不活,审判体系若没有高效的审判能力提供支撑,就难以发挥出良好的司法效果。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就是为了适应新的社会发展形势,将二者加以完善和补充,以达到事了人和,提升司法裁判效果,促进社会法治进步。
黄志丽审判工作方法在以下三方面对实践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有益启示。
第一,优化审判工作方式,注重多元化纠纷解决。司法工作的核心固然是审判,但审判之外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如司法调解,有时不失为定分止争的良策。黄志丽法官在办案中就善于运用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其经手办理的案件,40%能在立案后的七天内调解结案,办结的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到90%以上。高效调解背后是其对审判工作方式优化的结果。黄志丽法官巧妙地将同类型案件和存在调解可能的案件进行集中调解或开庭,将送达、调解、调查、判决等原本分属于不同案件、不同诉讼进程的案件穿插进行,从而加快了办案进度。多元化纠纷解决是当前法院大力推动化解纠纷的解决方案,也是审判体系现代化的有益尝试。审判人员可适当探索审判、调解以外其他可行的工作方式,注重纠纷切实解决、事了人和,而非仅机械地作出判决结果。黄志丽法官在多元化纠纷解决上进行了诸多实践,如通过进小区、下农村等形式巡回办案、诉前联动调解,排查潜在纠纷并进行前期化解,把矛盾消解在萌芽之中。上述实践的运用丰富了审判体系的维度和广度,适应了现代化社会民众诉求的多元化解决方式,尤其是打破了长期以来法官“坐堂审案”的固有思维和习惯,注重的是社会纠纷真正有效地化解。司法人员在实践黄志丽审判工作方法时,可以灵活运用调解的工作方式,可诉可调的案件可适当进行司法引导,尝试调解先行、多方参与,形成调解与审判并行互补的局面。
第二,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力行亲和司法。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需要审判人员具备司法为民、亲和司法的能力。司法为民是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理念,要求审判人员心系当事人,多从当事人角度考虑问题、体会难处,做到司法以民为本,公正解决民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现代社会中民众维权意识逐渐提高,争议诉至法院是为了求得公正结果。但有时审判人员工作事务繁多,难以短时间做好当事人情绪安抚、疏导或者法律问题释明等工作,使得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存有“高高在上”之印象,缺少司法亲和力。黄志丽法官在农村、社区等处设立多个法官工作室,并定期在工作室进行案件调解、解答民众的法律咨询、宣传法制教育,将司法服务扩展到民众家门口。黄志丽法官重视对案件争议焦点的调查研究,通过实地走访相关人员、核实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力求查清案件事实从而作出合法合理的公正判决。她将情理融入法理,注重释法析理,使民众不再觉得司法高冷。
第三,强化专业素养与能力,树立正确的思想认识。审判队伍的高素质是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的保障。现代化的司法队伍要求法官必须具备专业化的法律知识和多种能力。法官不仅需要将相关实体法律及诉讼制度谙熟于心,还需加强对法律原理、法律原则、立法精神等方面的透彻理解,并进行一定深度和广度的知识储备,以保证经验法则和社会常识的准确运用。法官还需具备与当事人及媒体沟通交流的能力、释法析理的能力。法官不仅能够作得出判决,还应能说得明理由,对当事人关注的争议焦点,应当着重做好判决理由的释明,使得当事人信服判决。黄志丽法官平时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注重钻研业务专业知识,对不少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能够提出具有法理依据的分析判断。黄志丽法官经常深入民众、倾听当事人诉求、耐心向当事人释法明理,使当事人对每一份判决心服口服,这也正是其所办理的案件具有高服判息诉率的缘由。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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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2016 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