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名录保护 活化项目利用
我市非遗保护规定获表决通过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7日下午表决通过《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该法规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施行。法规明确,我市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制度,并就非遗项目活化利用、抢救保护、培养传承人等作出规定。
我市现有155项市级以上非遗项目(含国家级15项、省级73项),非遗保护单位159个,非遗传承保护基地69个,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十分丰富。然而,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部分非遗项目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正在逐步消失,一些传统文化、民俗、技艺面临着后继乏人的危险,非遗保护经费和基础设施尚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全社会参与非遗保护的共识也还需加强,因此对非遗保护进行立法十分迫切。
法规明确在我市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均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具体包括:福州方言八音等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寿山石雕、软木画、茶亭十番音乐、闽剧、福州伬艺、福州评话等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福州脱胎漆器髹饰技艺、福州茉莉花茶窨制工艺、聚春园佛跳墙制作技艺、六神经络骨通药制作工艺、林氏骨伤疗法等传统技艺、医药;畲族服饰、陈靖姑信俗、马尾—马祖元宵节俗等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咏春拳等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规指出,我市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制度,要求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代表性项目名录信息共享平台,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相关档案以及数据应当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询。
为了探索非遗项目活化利用,法规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非遗进古厝”活态传承,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表演、作品展示、特色文化体验等,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挖掘和弘扬古厝文化内涵,植入文化产业,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或在公共文化机构内设立专门展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以三坊七巷文化、船政文化、寿山石文化、福州古厝等闽都地域特色文化为重点内容,结合陈靖姑信俗、拗九节等民俗、节庆,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展演、体验等活动。
针对我市一些非遗项目在传承过程中面临难以生存、后继无人等共性问题,法规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特点以及存续状况,对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类保护。其中,对濒临消失的、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代表性项目,应当制定抢救保护方案,优先安排抢救性保护所需经费以及技艺展示场所,安排或者招募人员学艺,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建立档案,实施抢救性保护;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代表性项目,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提供必要场所、培育或者扶持传承基地等方式,实行传承性保护。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继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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