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七条”实施 龙岩市首套房首改房标准放宽

23.03.2015  12:18

首套房首改房认定标准放宽;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降至20%;本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申请贷款,应执行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并应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为支持群众首套房首改房等刚性住房需求,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昨日,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省住建厅、财政厅、金融办等三部门日前联合制订出台了《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出台七条意见,从3月17日开始在全省实施。

放宽首套房首改房认定标准

意见首条明确提出,除购买别墅外,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不论其面积大小,均可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

个人购买首套房后,再次购买房屋,除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电梯功能、改善地段等级、购买“学区房”等情形认定为首改房外,所购房屋属于旧房换新房、家庭成员上 班距离及子女上学距离变近、居住环境有所改善,均认定为首改房。取消对境外个人、境外机构的购房限制。业内人士认为,之前的首改只是在面积要求方面,现在 包括家庭成员上班的距离、子女上学距离、电梯等都可以确定为首改房,给地方政府操作增加了很大的空间。另购房者在无需结清首套房首改房的贷款就可以继续按 首套房首改房的标准(首付三成)来贷款的话,这对市场的冲击是很大的。

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降至20%

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不再查房。各地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可以达到95%以上,当地财政要予以支持;个贷使用率低于85%的设区市,要提高贷款最高额度。

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比例降低至20%;已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可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及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均 执行基准利率。各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应保证满足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并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应政策。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探索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 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存量贷款资产、增加资金规模。

首付20%”这一规定,整体上对公积金的客户能起到很大的作用,因为现在做的一些“促销”,当属首付降低效果最明显,而且本身公积金贷款利率比较低,又能减轻首付负担,利好作用非常大。

首套房贷款利率可适当下浮

意见》要求兴业银行、厦门国际银行、福建海峡银行、农信社(农商行)等本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申请贷款,应执行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并应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鼓励其他商业银行比照本省金融机构执行。各商业银行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的贷款需求,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对已签订贷款协议的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要 在贷款协议签订之日起45天内予以放款。各商业银行应适应我省城镇化发展需要,支持非本地居民异地购房,对于非本地居民在购房所在地商业银行申请办理个人 住房贷款,应当予以受理,并发放住房贷款。有条件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给予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适度财政补贴。

商品房与保障房房源可转换

我省计划由各市、县(区)政府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现状、财力状况等因素,购买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也可长期租赁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原则上不再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试行推出可交易共有产权住房

意见》确定,我省试行推出共有产权住房。各级财政可以安排专项资金通过国有投资公司参股房地产项目或收购库存商品房,作为共有产权住房面向在自贸区、各类科技园区工作的产业人才销售。

这类房屋的产权由个人与住房管理单位按一定产权比例共有,个人按所持产权比例支付购房款,拥有100%使用权。产业人才在区内工作满10年的,住房管理单位 将持有的共有产权部分无偿转让给产业人才,个人获得100%产权,且可上市交易。已满5年不满10年的,所购住房可上市交易,个人按产权比例份额分配交易 价款。不满5年终止在区内工作的,所购共有产权住房实行定向回购,由住房管理单位按原购房价格及产业人才已付购房款的利息予以回购。

新区建设须留足教育用地

针对新建小区公共配套设施不完善的问题,《意见》提出要提升住宅小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在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必须留足教育用地,将中小学、幼儿园纳入整体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另悉,从去年8月1日起施行、优惠政策有效期一年的“闽八条”,也将与日前公布的“闽七条”一并贯彻执行,切实支持群众首套房、首改房等刚需住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