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01.02.2016  11:51

  1月28日,全省医改工作推进会在福州召开,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陈晓春介绍了我省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开展情况,并就下一阶段工作作了安排。 

  2015年,福建省按照《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等文件要求,出台《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5〕124号)等政策文件,稳步推进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目前,省级层面的各项工作基本结束,各片区采购联合体的带量采购等工作正在有序推进。据初步统计,本轮公开招标采购部分药品竞价品种平均降幅为18.01%,议价品种平均降幅为8.28%,特定限价谈判药品平均降幅为22.59%,预计可节省药品采购资金约40亿元。 

  福建省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主要在以下七个方面抓创新: 

  一是建立目录遴选新机制。坚持“为用而采、按需而设”原则,各级医院通过“晒清单”的方式,主动将医院的药品采购目录向社会公布。通过层层遴选、按需而选、清单公示等办法上报采购清单,省级再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合理性审核,形成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清单,品种由原先的2654种减少到1791种,品规由原先的11995个减少到4917个。最终入围的为1696个品种3376个品规。 

  二是建立分类采购新机制。根据国办7号文件精神,按计划、分步骤通过公开招标、价格谈判、集中挂网、定点生产和自主阳光等方式开展分类采购。严格执行“双信封”评审,将经济技术标分值≥90分的,列为第一层次,其他归为第二层次,根据得分从高到低确定进入商务标书评审的药品生产企业,再根据商务标报价从低往高确定入围产品,交由各片区采购联合体进行带量采购。对常用低价药品实行差别化报价挂网,合理控制涨幅,使低价药既满足临床供应、又价格合理。 

  三是建立医保支付新机制。省医保联席会议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药品集中采购实际产生的价格情况,研究确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明确2016年以2015年全省药品集中采购价作为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提出由医保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临床治疗必需以及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情况,按规定适时适量调整我省医保、新农合乙类药品报销目录。 

  四是建立集中结算新机制。统一选择确定药品采购集中结算开户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确保药款及时支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药品生产流通成本。纠正和防止医院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变相拖延付款时间的行为。要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必须按月及时结算医保费用,并向定点医疗机构预拨付上一年度1个月平均额度的医疗费用作为周转金。 

  五是建立激励约束新机制。将全省分为若干采购片区,医疗机构按采购片区组成采购联合体,按照“单一货源”的原则,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入围品规的基础上,开展量价挂钩的药品带量采购。带量采购产生的低于医保支付价格的差价,上缴同级财政部门,政府设立专项奖励基金,用于提高医务人员薪酬待遇,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对实行阶梯降价而产生的差价也上缴各采购片区同级财政,一并纳入政府专项奖励基金。 

  六是建立监督管理新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实现省市县三级联动的药品采购服务监管机制。出台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加强药品履约监管。统一公开遴选确定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严格限定各采购片区药品配送企业数量,提高配送集中度。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七是建立采购平台新机制。加强省级药械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实现与国家平台的互联互通,提高智能化水平。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均必须在采购平台进行药品交易,全面实行信息公开,实现“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强化采购平台申投诉功能,及时处理申投诉件,加强社会监督。 

  对于下一步的带量采购工作,陈晓春副主任要求,各采购片区要充分认识带量议价采购的重要性,认真研究制定本区域带量议价采购工作方案,抓紧开展药品统一结算账户的确定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根据工作安排,今年春节后执行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结果,完成带量议价工作。同时,将继续推动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及采购平台建设工作。(委体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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