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县出台实施意见提高农村民居抗震设防能力

29.02.2016  12:33

  近日,华安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提升农村民居抗震设防能力提出具体要求:一是农村房屋建筑设计应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涉及人员绘制的设计图,或者选用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提供、审定农村住宅通用标准建筑设计图图册及标准施工图;二是引导村民建房选择有资格证书的建筑工匠或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对集中统建的农村住房项目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建筑工匠培训,提高建筑工匠技能,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发给资格证书;三是新建住宅选址应避开地质复杂、地基承载力差、地势低洼不易排涝以及易受风口、滑坡、雷电和洪水侵袭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四是新建住宅必须符合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板、梁、柱不得采用石结构;五是从2016年起,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纳入乡镇工作绩效考核内容。 (李裕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