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出炉 家庭年收入标准放宽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近日出炉。图为翔安洋唐保障性住房。(本报记者 王火炎航拍器摄)
厦门日报(记者 袁舒琪 通讯员 吴雪琳)由“大轮候”变成“小轮候”,收入条件、资产标准较原标准均有大幅调整………记者昨日从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办”)了解到,《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经过充分调研、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已于近日正式出炉。它在2014年8月修订实施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基础上,对保障性住房申请、分配、退出、使用监管等环节进行具体的细化和规范,可谓是一部详细的保障性住房新版“操作手册”。
与《实施办法》共同出台的,还有厦门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以下简称“相关标准”)。这是自2006年版标准公布后,第一次对各类标准进行更新调整。新出台的相关标准参考了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数据,相较2006年的旧标准,新标准更符合当下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及物价水平,可谓是与时俱进。
据市住房保障办相关负责人透露,不久后,《实施办法》与相关标准就将迎来第一次正式“阅兵”——我市将启动今年的保障性租赁房申请分配工作,届时还将通过本报发布权威消息,有选房意向的市民可留意本报,获得第一手消息。
变化1
2-3人户年收入标准放宽到8万元
4人及以上户的年收入标准由原来的少于6万元或7万元放宽到11万元
《实施办法》细化了申请条件,并对单身居民的申请家庭做了明确规定。
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应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需要提醒的是,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市的,就学、服兵役期间仍视同拥有本市户籍;反之,若是因就学将户籍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是不计入取得本市户籍时间的,但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现役军人且符合进厦安置条件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但不计算取得本市户籍的时间。
在户籍满足要求的基础上,申请家庭还应满足住房困难标准、家庭收入标准、家庭资产标准等。新标准在家庭收入方面放宽了要求:2-3人户的年收入由原来的少于5万元放宽到8万元;4人及以上户的年收入标准由原来的少于6万元或7万元放宽到11万元。另外,家庭资产标准也有较大调整(见下表)。
新出台的《实施办法》对申请对象是单身居民的,设置了年龄条件——需年满30周岁并在本市工作和生活,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同时还需符合住房困难标准、家庭收入标准、家庭资产标准,方具有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需要提醒的是,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的申请者,若有意向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应退还补偿金,否则不具有申请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