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10.06.2014  23:46

促进宗教关系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宗教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对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一科学论断的深化和发展。胡锦涛同志《在第二十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这是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中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一些重大关系,也是统一战线需要全面把握和正确处理的重大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五个方面的重大关系,保持和促进这五个方面的重大关系和谐,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事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事关党和国家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

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的基本内涵

促进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要促进宗教内部和谐,推动各宗教加强自身建设,弘扬自身蕴含的和谐思想,发挥宗教教规戒律和宗教道德的规范作用,加强内部团结,宽容对待不同宗教见解,妥善解决各宗教自身存在的问题,反对一切挑起宗教内部矛盾和教派冲突的言行,建设和谐宗教,使宗教成为社会的和谐因素。要积极引导宗教发扬优良传统,紧跟社会发展的步伐,适应时代提出的要求,主动适应社会、自觉融入社会、积极服务社会,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要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宗教政策法规和宗教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全社会对宗教有客观正确的认识和包容的态度。

促进各宗教和谐相处。要支持各宗教弘扬互相尊重、平等包容、和谐共处、共同进步的优良传统。要鼓励宗教之间秉持求同存异、和而不同的原则,尊重彼此间的差异,尊重其他宗教的教义、教规、传统、习俗和对真善美的追求,寻求共识,彼此各得其所、各行其道、和衷共济、相得益彰、同生共荣。要鼓励宗教间通过交流和对话,消除偏见和误解、增进了解和理解、避免矛盾和冲突,坚决反对挑起宗教矛盾和冲突的言行。要鼓励各宗教加强合作,共同应对挑战、携手承担责任,五教同光、共致和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维护世界和平、增进人类福祉而共同努力。

促进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要坚持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平等,不允许因为信仰差异出现权利和义务不一致的现象。要鼓励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尊重不同信仰的选择,反对把自己的信仰强加于别人,反对基于宗教信仰原因歧视他人,在多数群众不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信教群众的权利,在多数群众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不信教群众的权利。要鼓励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团结合作,汇智聚力,同心同行,共同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要妥善处理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人民内部矛盾,依法处理利用信仰差异挑起群众间矛盾和对抗的行为。

鼓励各宗教发掘和谐思想资源

我国各宗教都崇尚和谐、追求和谐、注重道德修养。宗教经典、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宗教戒律、宗教道德、宗教文化中蕴含着非常丰富的和谐思想资源。例如,佛教的和谐观是基于缘起论、因果论等根本思想,追求“中道”,追求“圆融”,倡导僧团内部“六和敬”。道教贵和崇善、尊道贵德,以“道法自然”为和谐的总原则;主张“齐同慈爱,济世利人”和“慈心于物”。伊斯兰教认为真主创造万物并要其和谐共存、创造人类并要其和睦相处,追求和谐的“乐园”;主张穆斯林“两世吉庆”,强调热爱和平、珍爱生命、合理开发并保护自然。天主教、基督教认为天主(上帝)创造的“伊甸园”是和谐乐园,信仰借着耶稣基督的救赎恢复人与神、人自身、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倡导“爱人如己”、“博爱”、“宽恕”和“作光作盐,荣主(神)益人”。

宗教的和谐思想引领宗教信徒的和谐行为,是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的内在动力。发掘各宗教的和谐思想资源、弘扬宽容中道的宗教思想、培育和谐向善的宗教文化,可以培育宗教信徒理性平和的心态,指导宗教信徒更好地践行以和为贵、以爱为怀、以宽容为美、平和处事、友善待人、慈悲待物等伦理准则,助益和谐宗教建设,丰富和谐文化资源和社会道德资源,对于促进宗教关系和谐乃至于社会和谐,具有独特而积极的现实意义。

要鼓励和引导各宗教把发掘和谐思想资源作为宗教思想建设的着力点和重要内容,对各宗教自身蕴含的和谐思想作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重视和谐思想的信仰实践,把和谐思想融入信众的信仰和生活之中,融入宗教自身建设之中,融入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之中,融入与其他宗教和谐交往之中,融入与其他宗教信众以及非宗教信众的和谐相处之中,使各宗教崇尚和谐的优良传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扬光大,使崇和尚德成为更多宗教信徒、宗教组织的价值取向和追求,共同致力于和谐社会建设。  

倡导宗教和谐理念

当前,我国宗教领域总体保持和谐稳定,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宗教关系总体和谐。但是,在社会变革过程中、在复杂的国际背景下,信教人数持续增加,宗教呈现发展势头,宗教的社会影响有所扩大,信教群众结构明显变化,宗教格局面临冲击,国外影响更加突出;各宗教自身都存在突出问题,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仍利用宗教从事分裂国家的破坏活动,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的渗透活动一直没有停止并有加剧之势,不法分子仍利用宗教从事非法、违法活动,涉及宗教的利益矛盾凸显;国内宗教关系问题趋向复杂,处理难度加大。

宗教和谐因应国内国际处理宗教关系的现实需要,是处理宗教关系的新理念,也是消除不同文明和信仰间隔阂、化解当代社会宗教矛盾和冲突的新愿景。

宗教和谐要求:尊重宗教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坚持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尊重宗教信仰的差异性,包容宗教信仰的多样性,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统筹协调宗教关系,正确处理宗教方面的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坚持宗教正信正行,维护宗教信仰的纯洁性和宗教正常秩序,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尊重他人权利;反对宗教狂热、宗教偏执、宗教极端思想,抵制歪理邪说和邪教,反对歪曲利用宗教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干涉别国内政、进行渗透破坏活动、挑起地区冲突;宗教界要担当社会责任,发挥积极作用。宗教和谐是宗教关系的新境界,但不是静止的完美状态,而是动态协调的现实社会历史过程,需要在理论上不断深化、在实践中持续推进。

宗教和谐是立足我国宗教国情和宗教工作实践而打造的融通中外的新概念。在宗教问题上提出并倡导宗教和谐理念,顺应了我国综合国力提高和国际影响力增强的趋势,有利于争取国际社会对我国宗教政策、宗教状况的理解和支持,有利于在国际人权领域提升话语权、扩大影响力,逐步改变被动状态。推广宗教和谐理念,是提高我国软实力的需要,契合我国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的主张,可以为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作出特有的贡献。

倡导、推广、践行宗教和谐理念是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和宗教界的共同责任,也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学术界、社会相关方面共同努力。要引导宗教界把实现宗教和谐作为追求的价值目标,把促进宗教和谐作为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把宗教和谐理念转化为自觉意识、行为准则和具体实践。要支持宗教界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落实我国五大宗教2011年1月28日共同发表的《倡导宗教和谐共同宣言》,坚持爱国爱教,坚持平等包容,践行和谐理念,反对歪曲利用宗教达到不良目的,发挥积极作用,合作担当社会责任。要支持宗教界在对外交往中客观、全面、真实宣传我国宗教和谐的状况,彰显宗教和谐的价值,扩大宗教和谐理念的影响力,积极参与世界不同文明、不同信仰、不同宗教之间的对话,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热爱和平、主持正义的宗教组织、宗教人士一道,弘扬宗教和谐理念,为消除宗教纷争、化解宗教冲突、促进世界和谐、维护人类和平发挥正能量。

创建和谐寺观教堂   

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是倡导宗教和谐理念的重要平台,是实践宗教和谐理念的有效载体。当前,搞好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妥善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对于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发挥宗教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就是要引导宗教活动场所加强自身建设,正确处理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筑牢宗教关系和谐的基础。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的范围是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立和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即依法登记的所有宗教活动场所。政府宗教工作部门是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是创建活动的主体。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既要坚持爱国爱教、知法守法、团结稳定、活动有序、教风端正、管理规范、安全整洁、服务社会的基本标准,又要因地因教制宜、突出各地各教特点,制定细化标准。

要把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同加强和创新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结合起来。在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中,注重按照“依法、依规、科学、有序”的要求,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依法管理、正面引导和公共服务,推动宗教活动场所加强自身建设;把握规律、开拓创新,总结推广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探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新思路、新举措,理顺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依法管理、社会管理、属地管理和自我管理互相衔接、互相配套的管理格局,不断提高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要将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与推动宗教界加强自身建设、全面推进宗教工作结合起来。在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中,注重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素质,加强宗教思想建设、教风建设、制度建设,促进宗教活动规范有序;注重落实“保护、管理、引导、服务”的宗教工作理念,推动宗教工作取得新进展,不断提高宗教工作科学化、法治化水平。(国家宗教事务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