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公安部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建设法治公安的部署要求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提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2014年下半年、省公安厅根据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要求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抓住契机,组织力量,积极探索推进公安机关出庭应诉制度建设。
省公安厅在认真总结我省公安行政诉讼工作经验基础上,结合实际,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经广泛征求基层公安机关及厅属相关部门意见,反复研究讨论,制定出台了《福建省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规定》共五章二十四条,对我省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进行全面规范,在出庭应诉机制上,明确要求出庭应诉必须有负责人参加,着力解决负责人出庭应诉落实难、考核难、监督难等问题;在出庭应诉工作中,着力完善如何保障公正司法、尊重法院判决、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形象和执法公信力等措施。《规定》明确了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具体情形、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办理程序、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过错责任追究等,同时,《规定》还建立了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统计报告和通报制度等。《规定》的出台,对增强公安机关的诉讼意识和应诉能力,妥善解决行政争议,提高执法水平等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