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19.04.2016 19:28
本文来源: 法制办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决策部署,推动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重要意义 义务教育是公共财政重点保障的领域,自2006年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以来,我省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稳步提升,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并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学生字典等,有力促进了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不断提高。2013年,全省90个县(市、区)提前两年全面实现“双高普九”目标。但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学生流动性加大,现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惠民政策,存在政策不统一、携带性不强、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 建立健全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教育领域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利于推动地方政府优化教育布局,推动我省城乡义务教育在更高层次的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人力资源强省。 二、主要任务及要求 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主要任务是构建城乡一体、资源配置均衡、保障水平稳步提升、管理规范有效的新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具体要求如下: (一)构建城乡一体保障机制。 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新形势,并按照财税体制改革、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新要求,完善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增强政策的统一性、协调性和前瞻性。 (二)稳步提升保障水平。 继续加大义务教育投入,整合专项资金,盘活存量,优化支出结构,用好增量,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向贫困地区、原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倾斜,统筹解决城市义务教育相关问题,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创新经费管理方式。 建立健全教育基础信息管理系统,提升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建立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实现相关教育经费可携带,增强学生就读学校的可选择性。 (四)完善经费分担机制。 完善省、市、县(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欠发达地区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的统筹力度,提高欠发达地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 三、主要内容及经费分担办法 (一)主要内容 1.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省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和省规定课程由省级及以上财政全额承担,地方课程由市、县(区)财政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及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由省、市、县(区)按比例分担。 2.逐步提高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继续执行省定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小规模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按比例分担。各地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省定基准定额标准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提高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增加对边远及海岛学校公用经费补助。 3.巩固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市、县(区)按照《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经费投入机制,完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新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项目建设规划编制制度,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地方公共财政预算。省级在安排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专项资金时,将同时考虑各地城区中小学扩容建设因素,继续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奖励。 4.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县级人民政府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的倾斜力度,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5.加大对义务教育发展薄弱环节投入。在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的同时,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相关项目,着力解决城乡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2016-2020年,省财政安排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教育专项资金每县2000万元,支持当地义务教育等发展。 (二)经费分担办法 落实省定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含增加公办寄宿制学校、小规模学校公用经费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免作业本费及营养改善所需经费,参照省政府确定的省、市、县(区)财政分档分担情况,分四档进行补助(详见附件1)。第一档按8︰2比例进行分担,即省级财政承担80%;第二档按6︰4比例进行分担,即省级财政承担60%;第三档按4︰6比例进行分担,即省级财政承担40%;第四档按2︰8比例进行分担,即省级财政承担20%;厦门市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厦门市自行承担。 四、实施步骤 (一)2016年 1.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继续执行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5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50元标准,并对公办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3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对不足100人的公办小学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同时,对100~200人的公办小学按200人核定公用经费,对不足300人的公办初中校按300人核定公用经费。 2.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教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按照每生每年6800元执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参照特殊教育学校标准执行,其中高于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部分,所需经费由市、县(区)政府承担。 3.继续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正版学生字典和作业本。从2016年秋季学期开始,免费提供教科书、正版学生字典范围扩大至所有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 4.继续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对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生、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中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寄午餐学生,按每生每年1000元标准进行营养餐补助;同时,对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 5.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继续实施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补充教师资助计划,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建立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制度,乡村教师除享受乡镇工作补贴外,按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予以生活补助,具体由各地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的补助标准,补助额度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所需经费当地政府承担。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予以综合奖补。各地现有乡村教师补助标准高于省定最低补助标准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对边远、艰苦地区农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 (二)2017年 1.从2017年开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提高到普通小学每生每年75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950元。在此基础上,对公办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4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 2.继续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正版学生字典,并健全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继续对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 3.建立健全城乡义务教育学校信息技术等大件教学设备更新经费保障机制,县级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为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更新计算机等设备,提高义务教育中小学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原则上每5年更新一次。 (三)以后年度 根据国家义务教育投入政策调整情况,以及我省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政策措施。 五、组织保障 (一)切实落实各级政府应承担的责任。 省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经济欠发达地区市、县(区)政府要落实相关要求,健全本地区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县级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落实主体责任,将义务教育正常办学和发展所需经费全额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省级将建立健全市、县(区)政府落实教育投入责任绩效评价机制,推动各地切实落实义务教育经费法定增长。各设区市应尽快制定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连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人数,于3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二)优化中小学布局和资源配置。 各地要根据农村城市化进程,人口流动的情况、产业和城市发展规划,及时调整完善中小学布局规划,将民办学校纳入本地区教育布局规划,完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扶持政策和管理机制。稳妥撤并乡村学校,保障适龄儿童就近入学,消除城镇学校“大班额”。进一步完善寄宿制学校、小规模学校及边远地区学校办学经费和条件保障机制。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城乡教师和校长交流机制,促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 (三)加强经费预算和绩效管理。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县域内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全口径预算编制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同时,严格按照新修订的《中小学财务制度》要求,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机制,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综合信息管理,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为科学调整中小学布局、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政策及资源均衡配置,提供决策支持。 (四)完善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安排、执行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每年定期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义务教育经费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大宣传力度。 各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加强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教育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16年起执行。凡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省级分档补助比例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9日附件 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省级分档补助比例表
档 次 | 转移支付补助分档 | 省级分担 比例 |
第一档 | 闽清、永泰、平潭、明溪、清流、宁化、大田、尤溪、沙县、将乐、泰宁、建宁、邵武、建阳、顺昌、建瓯、浦城、武夷山、光泽、松溪、政和、福鼎、霞浦、福安、古田、屏南、寿宁、周宁、柘荣、仙游、云霄、漳浦、诏安、东山、南靖、平和、华安、长汀、永定、上杭、武平、漳平、连城、安溪、永春、德化、延平、三元、蕉城(46个县、3个区) | 80% |
第二档 | 连江、罗源、南安、长泰、三明本级及所辖区、南平本级及所辖区、宁德本级及所辖区、莆田本级及所辖区 | 60% |
第三档 | 闽侯、长乐、永安、福清、龙海、惠安、漳州本级及所辖区、龙岩本级及所辖区 | 40% |
第四档 | 晋江、石狮、福州本级及所辖区、泉州本级及所辖区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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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4.2016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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