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工商局完善信用奖惩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28.04.2017  22:23
    一是对不按规定时间公示年报、不按规定公示即时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对社会公示;对已整改到位的,按照规定予以移出异常名录。目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5.02万户次、农民专业合作社1129户次,移出9947户次;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的个体工商户24.86万户次,移出3.39万户次。二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在银行贷款、政府招投标、开设网店、评选先进等方面受到限制,法院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人在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任职以及股权变更等方面受到限制。三是积极引导信用良好企业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全市拥有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39家、省级214家、市级60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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