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补偿款购商品房按首套认定
为提高住房保障效率,缩短房屋被征收人过渡周期,打通商品房与保障房转换通道,省住建厅昨日发布的《关于推进住房保障方式转变和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公租房房源筹集要向购买存量商品住房、长期租赁转变,所购租的房屋面积不超80平方米、房龄宜在10年之内,同时推进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存量商品房。《意见》从6月1日起实施。
转变住房保障方式
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重,“补砖头”与“补人头”并举。对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鼓励有条件的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对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发放购房补贴,由其自行购买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要从政府直接投资新建,向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在市场上长期租赁转变。各市、县可采取政府购买或长期租赁存量商品住房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存量商品住房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由政府配租给公共租赁住房用户。
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可以是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套型面积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要求,原则上不得超过80平方米。
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的租金应当综合考虑同区位同类房屋的市场租金,收储房源的结构、成新、装修、配套设施及房屋现状等因素合理确定,适当控制租金水平。
新建商品房库存去化超24个月暂停建设安置房
《意见》强调,截至今年6月底,按近3年新建商品住房月均销售量计算,新建商品住房库存去化期限超过24个月或者安置房源充足的市、县,新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含棚改项目),原则上暂停建设安置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各市、县(区)政府在现有安置房源中予以调剂;现有安置房源数量不满足产权调换需求的,由各市、县(区)政府统购存量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下同)作为安置房。统购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按照相应政策享受契税减免。
对已实施完成或正在实施的房屋征收(拆迁)项目,安置房尚未动建的,经征收(拆迁)人与被征收(拆迁)人(以下称“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可以停止建设安置房,采取变更安置房源、选择货币化安置等方式予以安置,并可根据协商一致的数量,调减安置房建设数量。
《意见》还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被征收房屋的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总额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人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相关奖励款项等。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货币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在相同区位、地段在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
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按首套认定
推进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存量商品房。在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时,允许被征收人在货币化安置协议中,载明其配偶及父母子女姓名。已载入货币化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配偶及父母子女,持货币化安置协议申请《货币化安置证明》的,房屋征收部门应予以出具。除购买别墅外,被征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持《货币化安置证明》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以下简称商品房),一律按首套房认定,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化安置补偿款的,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化安置补偿款的,仅对其差额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被征收人领取货币化安置补偿款后,在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含12个月)购买本市、县新建商品住房的,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证明、购房款支付凭证和《货币化安置证明》,由市、县政府按照购房款(不超过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比例由各市、县政府确定。被征收房屋(不含房改房)已缴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尚未用完的余额,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向被征收人退还。
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房屋划片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学校应视同片内生源办理。被征收人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也可凭《购房合同》和《货币化安置证明》在商品住房所在片区,办理户口迁入和子女转学、入学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