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规:安置房不足 政府将购商品房代替

03.06.2015  15:11

  今后如果现有安置房源数量不满足拆迁户产权调换需求的,相应政府部门将统购存量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下同)作为安置房。昨日,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推进住房保障方式转变和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今后公租房房源筹集将向购买存量商品住房、长期租赁转变。以提高住房保障效率,缩短房屋被征收人过渡周期,打通商品房与保障房转换通道。据悉,该《意见》从6月1日起实施。

  《意见》明确,在推进住房保障方式转变上,采取向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及采取购买存量住房、长期租赁住房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方式。其中,向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方面,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重,“补砖头”与“补人头”并举。对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鼓励有条件的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对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发放购房补贴,由其自行购买住房。通过租房与购房补贴,增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或购买住房的能力。

  《意见》还强调,截至今年6月底,按近3年新建商品住房月均销售量计算,新建商品住房库存去化期限超过24个月或者安置房源充足的市、县,新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含棚改项目),原则上暂停建设安置房。其中,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各市、县(区)政府在现有安置房源中予以调剂;现有安置房源数量不满足拆迁户产权调换需求的,由各市、县(区)政府统购存量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作为安置房。统购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按照相应政策享受契税减免。

  《意见》还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被征收房屋的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总额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人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相关奖励款项等。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货币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在相同区位、地段在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

  此外,《意见》还推进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在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时,允许被征收人在货币化安置协议中,载明其配偶及父母子女姓名。已载入货币化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配偶及父母子女,持货币化安置协议申请《货币化安置证明》的,房屋征收部门应予以出具。除购买别墅外,被征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持《货币化安置证明》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以下简称商品房),一律按首套房认定,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化安置补偿款的,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化安置补偿款的,仅对其差额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