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安监职预审〔2015〕7号
01.09.2015 11:54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闽安监职预审〔2015〕7号
福建省泉港八方码头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核湄洲湾肖厝港区肖厝作业区18A、18B、18C号泊位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函》(闽泉港码头函〔2015〕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同意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评价机构)《湄洲湾肖厝港区肖厝作业区18A、18B、18C号泊位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报告编号:BHZY-2014-ZWYP-196,以下简称预评价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请按照《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建议认真研究,并作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依据之一。
该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前,你公司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报我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此复。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8月31日
抄送:泉州市安监局,泉港区安监局、卫生计生局,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省安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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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2015 11:54